(一)、纪检组织受理举报范围:
1.党组织、党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群众纪律、工作纪律、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;
2.企业各级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职,违反秉公用权、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,涉嫌贪污贿赂、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权力寻租、利益输送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有资财等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行为;
3.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组织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。
(二)、纪检组织对反映的以下事项,不予受理:
1.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裁决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;
2.依照有关规定,属于其他单位、部门职责范围的;
3.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。
(三)、根据《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》、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有关规定,检举、控告、申诉人在检举、控告、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、控告、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。接受调查、询问时,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。如有诬陷、制造假证行为,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。 查看详情
(四)、纪检组织提倡实名举报(填写真实姓名、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)。
信访举报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,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,属于实名举报。冒用他人姓名、其他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行举报且拒不提供真实信息,或者本人否认举报、本人明确提出不作为实名举报人,或者无法验证的,按照匿名举报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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